一、計畫名稱:114年度「長照與身障家照據點共融試辦計劃」
二、推動方式:長照與身障家照據點共融據點(提供固定安全看視服務模式)
三、執行單位資格:
(一)公立機關(構)。
(二)依法立案之醫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三)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考量家庭照顧者接受服務之可近性,如屬本計畫113年所核定之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據點,且服務量能及辦理績效優良者,宜鼓勵延續辦理,惟仍應依本須知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五、補助金額上限:
(一) 提供固定安全看視服務項目:新申請共融據點之執行單位每個據點獎助新臺幣(以下同)320萬元(含設 備費20萬元),113年執行既有共融據點每據點獎助300萬元;另依案量每增聘1名家照專員,可增加獎助70萬元,依單位申請計畫並檢附經費需求概算經委員審議後決議予核定。
(二) 未提供固定安全看視服務項目:新申請共融據點之執行單位每個據點獎助265萬元(含設備費20萬元),113年執行既有共融據點每據點獎助245萬元;另依案量每增聘1名家照專員,可增加獎助70萬元,依單位申請計畫並檢附經費需求概算經委員審議後決議予核定。
六、計畫執行日期:核定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
七、申請及審查方法:
(一)以計畫書申請並檢附經費概算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正式函文向本中心提出申請進行遴選。
(二)本府敦聘專家委員辦理遴選之方式(書審及口報),獲選後之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據點,經長照中心網站公告後並取得核定公文,其執行內容、目標須依苗栗縣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辦理衛生福利部114年度獎助「長照與身障家照據點共融試辦計劃」規定辦理。
八、全案預算概估:本計畫年度預算依據中央補助費用辦理,用盡後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九、計劃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25日(以郵戳為憑),將應備文件函文並以掛號郵件或親自送交方式,送達苗栗縣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地址:56012苗栗縣後龍鎮大庄里21鄰光華路369號,受理窗口:葉先生、朱小姐,電話:037-558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