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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12-01
【家庭托顧服務】
   家庭托顧係一種介於居家與社區照顧間的服務模式,由托顧家庭於日間協助照顧失能老人,目前每一托顧家庭收托不得超過4人,有分全日與半日服務,
   如同保母在自己的家 
   我們將家裡的長者或身心障礙者送到照顧服務員的住所(托顧家庭)接受照顧,可以在家創業穩定經濟收入,維持其家庭功能的完整性。
 ◎服務內容
   家庭托顧服務,指照顧服務員於自身住所內,辦理全日托與半日托服務,提供失能老人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及依失能老人之     意願及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
 ◎服務對象
   長照服務申請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上老人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三)55-64歲原住民
   (四)50歲以上失智症者
 ◎資格限制
   (一)不適用於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
   (二)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之長照需要者,僅給付「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之百分之三十,並限用於專業服務照顧組合。
 ◎補助原則
 (一)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提供合理的補助。
 (二)長照需要者及其家屬使用長照服務,除了部分負擔外,下列情形之費用亦需自行負擔:
           1.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者。
           2.除了長照需要者以外,尚包括他人(主要為家人)且非為另一長照需要者,則其須自行負擔依照顧組合表規定比率之費用。
           3.未載明於照顧組合表之服務。
 ◎補助標準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服務) 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
 ◎開辦設施設備改善及材料費:
   (1) 每ㄧ住所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獎助項目以辦理家庭托顧服務必要之設施設備及物品為限,如休憩設備、衛浴設備(含地板防滑措施、扶手
        及照明設備)、緊急呼叫設備、急救箱、滅火器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裝備。
   (2) 設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最高獎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3) 本項接受苗栗縣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應至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