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失智老人、精神病患及身心障礙者,屬於易發生失蹤或意外之高危險群,警察機關基於為民服務,並保障其人身安全與權益,訂定相關規定,並協助其指紋建檔,以利未來有協尋需求時,能即時身份辨識、尋回返家。
【申請對象】
1. 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精神病患及失智老人等民眾本人,或其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
2. 雖無相關資料可資佐證,但自認本人具前款所定情形之本人或其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
【準備文件】
1. 申請人印章。
2. 失智症患者二吋照片兩張。
3. 戶口名簿或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手續】
1.申請人自行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科)或分局偵查隊申請;若申請人累計十人以上,可向社福團體或社團報名,報請警察局派員前往辦理。
2.申請人為自願捺印指紋者之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時,應與自願捺印指紋者本人共同前往辦理。
3.申請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身心障礙手冊等資料,並簽署「指紋捺印同意書」。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自行捺印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