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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長期照護管理中心

【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

◎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且年滿65歲以上老人及55歲以上原住民。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如肺結核),須出示醫師證明已無傳染力。

(三)經本府照顧管理專員訪視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無法自理,且家庭支持功能薄弱,確實有進住機構照顧且符合下列經濟條件及失能程度者: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之長照失能評估CMS 7-8 級失能老人,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之長照失能評估CMS 4-6級失能老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須符合下列情形得專案補助:

   (1)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

   (2)無親屬獨居老人。

 

◎補助原則

(一)自核定補助之當月起,入住養護機構每人每月補助經費最高以新台幣26,000元;護理之家、住宿機構每人每月補助經費最高以新台幣30,000元,款項屬長期照顧養護之需,補助費用含個案所需之護理費、生活照護費、住房費、一般伙食費、清潔費、洗衣費等。(若實際安置金額低於最高補助額度,依實際安置金額補助)

※ 加碼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1000元 ※

(二)管路及雜支補助費用(實支實付):

1、管路費用最高3,000元/月:鼻胃管、尿管、造口。

2、雜支費用最高8,000元/月:管灌餐食(2,000元/月)、耗材費、氧氣、傷口護理費、救護車費等。

(三) 申請此補助將取消原領取之補助或生活津貼。

(四) 安置機構已與本中心有合約之機構,方得申請補助。安置期間未足月者,每月依大小月實際天數及個案實際照護之日數計算。

 

(五) 已獲准失能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者,不得同一期間重複申請補助,如查證屬實需撤銷資格及繳回補助款:

1、已聘僱看護(傭)。

2、已領有政府相關養護、安置補助者 (如:低收安置、身障托育等) 。

3、使用長照服務給支付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