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案標準:
為具行動力,臨床失智評分量表 CDR 二分(含)以 上,家屬照顧困難(自一百一十五年起,收案時應符合至少一項 BPSD,需提交診斷證明文件)之中、重度失智症者。
2.服務項目:
提供失智症者猶如在家中生活般的環境,並提供日常生活照顧與協助(如進食、沐浴、如廁等)協助失智症住民安心地過正常生活並維持其既有的功能。
3.補助標準:
一、中度失能(CDR2分):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中低收入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千元、一般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二、重度失能(CDR3分):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中低收入者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二百元、一般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六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