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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1.02

★ 步驟一、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申請資格擇一申請

一、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有照護需要者(檢附1年內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 如需到府評估,請電洽長照中心申請。

二、身心障礙證明符合下列特定項目之一者 (檢附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

障礙類別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ICD診斷

障礙等級

第1類

智能障礙

06

重度

第1類

植物人

09

重度

第1類

失智症

10

輕度

第1類

自閉症

11

重度

第1類

精神病

12

重度

第2類

平衡機能障礙

03

重度

第4類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鑑定向度【b440或s430】。

07

重度

第5類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鑑定向度【b510】。

07

中度

第7類

肢體障礙

05

重度

第1-8類

罕見疾病

15

重度

第1-8類

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16

重度

第1-8類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上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三、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者(檢附1年內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影本)

四、使用長照服務之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檢附連續6個月之收據影本,每月1張。)

五、重新招募(現聘有外籍看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檢附聘僱許可函影本)

1、被看護者滿75  歲以上。

2、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  條及第14  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3、被看護者曾經醫療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 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 能受損等病症。

4、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 步驟二、向長照中心辦理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擇一方式辦理)

一、臨櫃辦理,應備文件:

1、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依(步驟一)申請資格檢附證明文件

3、委託他人代辦需附委託切結書

二、掛號郵寄辦理,應檢附文件(請至表單下載區下載):

1、基本資料傳遞單

2、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表

3、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依(步驟一)申請資格檢附證明文件

5、委託他人代寄需附委託切結書

★ 本中心收案審核無誤後,五個工作日完成推介程序並上傳勞動部,請自行至勞動部移工案件申辦進度系統查詢,勞動部:02-89956000。

★ 步驟三、申請人應於向長照中心完成推介起60日內主動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