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5.04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8項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一、被看護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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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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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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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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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內診斷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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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失智症CDR1分以上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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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內診斷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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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特定項目及等級之身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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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內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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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長照服務連續 6個月(限居家、日照及家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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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 6個月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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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癌症第四期以上診斷證明書;
開立癌症第二或第三期診斷證明書且70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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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內診斷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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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全癱無法自行下床或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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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內診斷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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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內有外籍看護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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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次聘僱許可函影本,
已解聘外看需加附廢聘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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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且75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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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且持無效期身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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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次聘僱許可函影本
及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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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需申請到宅評估請電洽苗栗縣政府長照處諮詢:037-559346周小姐、037-559970曾小姐、037-558486楊先生
※年滿80歲以上且僅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者, 請洽苗栗就業中心諮詢:037-358395分機6400 林小姐
第二、向長照處辦理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臨櫃或掛號郵寄擇一辦理)
一、臨櫃辦理應備文件:
1、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資格證明文件
3、他人代辦需附委託書
二、掛號郵寄辦理檢附文件:
1、基本資料傳遞單
2、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表
3、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他人代寄需附委託書
5、資格證明文件
★ 本處收件審核無誤後,依輕重分流規定 (請參照勞動部公告) 完成推介程序並傳送勞動部,
如需確認進度,請至「勞動部移工案件申辦進度系統」查詢,如有收文文號即為傳送成功,不會另外通知。
一般案件:收件日後第7個工作日完成推介
重症案件:收件日後第1個工作日完成推介
第三、申請人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招募許可
申請人應於向長照處辦理推介後的60日內主動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諮詢請洽勞動部:02-89956000、直聘中心:02-661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