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02
★ 步驟一、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申請資格擇一申請
一、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有照護需要者(檢附1年內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 如需到府評估,請電洽長照中心申請。
二、身心障礙證明符合下列特定項目之一者 (檢附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
障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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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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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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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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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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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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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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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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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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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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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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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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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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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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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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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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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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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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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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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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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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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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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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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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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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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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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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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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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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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鑑定向度【b440或s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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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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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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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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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鑑定向度【b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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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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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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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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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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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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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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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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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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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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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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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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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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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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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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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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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上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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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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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者(檢附1年內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影本)
四、使用長照服務之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檢附連續6個月之收據影本,每月1張。)
五、重新招募(現聘有外籍看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檢附聘僱許可函影本)
1、被看護者滿75 歲以上。
2、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 條及第14 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3、被看護者曾經醫療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 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 能受損等病症。
4、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 步驟二、向長照中心辦理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擇一方式辦理)
一、臨櫃辦理,應備文件:
1、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依(步驟一)申請資格檢附證明文件
3、委託他人代辦需附委託切結書
二、掛號郵寄辦理,應檢附文件(請至表單下載區下載):
1、基本資料傳遞單
2、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表
3、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依(步驟一)申請資格檢附證明文件
5、委託他人代寄需附委託切結書
★ 本中心收案審核無誤後,五個工作日完成推介程序並上傳勞動部,請自行至勞動部移工案件申辦進度系統查詢,勞動部:02-89956000。
★ 步驟三、申請人應於向長照中心完成推介起60日內主動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