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02
★ 步驟一、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申請資格(擇一申請)
一、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評估有照護需要者(出具1年內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 如需申請到宅評估,請電洽長照中心諮詢。
二、持特定項目身心障礙證明者 (出具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
※ 請參閱勞動部公告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
三、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者(出具1年內經神經科或精神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影本)
四、使用長照服務之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出具連續6個月收據影本)
五、現在已聘有外籍看護工,需重新招募且符合下列免評估條件之一者(出具前次聘僱許可函影本)
1、被看護者滿75 歲以上。
2、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 條及第14 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3、被看護者曾經醫療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 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 能受損等病症。
4、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 步驟二、申請人向長照中心辦理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臨櫃或掛號郵寄擇一辦理)
一、臨櫃辦理,應備文件:
1、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依申請資格出具證明文件(請參閱步驟一)
3、委託他人代辦需附委託切結書
二、掛號郵寄辦理,應檢附文件(相關表單請至表單下載區下載):
1、基本資料傳遞單
2、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表
3、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依申請資格檢附證明文件(請參閱步驟一)
5、委託他人代寄檢附委託切結書
★ 本中心收件審核無誤後,五個工作日完成推介程序,未推介成功者,將傳遞勞動部審查,如需確認,請至勞動部移工案件申辦進度系統查詢,本中心不另行通知。
★ 步驟三、申請人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
申請人應於向長照中心完成求才推介6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如有疑問,請逕洽勞動部: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