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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9-04-22
【居家服務】
由受過訓練合格的照顧服務員定期至家中提供日常生活及身體照顧等服務,除了舒緩照顧者負荷外,又可提升生活及照顧上的品質。

◎服務內容

基本身體清潔、基本日常照顧、測量生命徵象、協助餵食或罐食、餐食照顧、協助沐浴及洗頭、足部照護、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協助上下樓、陪同外出、陪同就醫、家務協助、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協助執行輔助性醫療、安全看視、陪伴服務、巡視服務。
◎服務對象
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上老人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三)55-64歲原住民
(四)50歲以上失智症者

◎資格限制
1.不適用於長照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
2.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之長照需要者,僅給付「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之百分之三十,並限用於專業服務照顧組合。
 
◎補助原則
(一)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提供合理的補助。
(二)長照需要者及其家屬使用長照服務,除了部分負擔外,下列情形之費用亦需自行負擔:
1.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者。
2.除了長照需要者以外,尚包括他人(主要為家人)且非為另一長照需要者,則其須自行負擔依照顧組合表規定比率之費用。
3.未載明於照顧組合表之服務。
 
◎服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