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家庭照顧者已明確納入長期照顧服務法服務對象,與被照顧者同列為服務對象,透過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可協助家庭照顧者正視自身需求,減輕家庭照顧壓力及負荷,在居家照顧的過程中,協助並陪伴家庭照顧者。
二、服務對象:
(一)長照家庭照顧者
1.長照家庭照顧者其照顧對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 護者。
(2)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訂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者。
2.疑似長期照顧家庭對於使用長照資源或由非親屬之他人照顧仍有抗 拒與排斥,尚無法取得資格確認,但照顧者經初篩評估已有高負荷情 形或經網絡專業人員評估有轉介必要者,為能及早介入與提供是類家 庭照顧者必要之支持,准予納入個案服務範疇,並可計入個案量,期 透過6個月密集之個案服務,提高需求家庭使用長照服務意願,透過正 式服務進入減輕家庭照顧壓力,如服務滿6個月仍無法取得資格確認, 應完成結案轉銜。
(二)身障家庭照顧者 身心障礙者家庭內最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且依需求評估結果建議使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家庭支持服務者。
(三)精神病人之家庭照顧者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依「社區精神病人收結案標準」評估收案個案之家庭 照顧者,以及依需求評估或依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評估為高負荷之 家庭照顧者。
三、通報機制:
經由家庭照顧者主動求助、民眾通報、其他單位轉介、本府各局處關懷發掘或照顧管理專員到宅訪視評估時,發現有符合長照之高負荷家庭照顧者,立即通報 (線上服務需求單: https://lcfc.mohw.gov.tw/lcfcPubl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