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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二條

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照管中心申請長期照顧服務:

  1. 65歲以上。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55歲以上。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3.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全日住宿式服務及團體家屋服務之服務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依法令規定提供照顧,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