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服務內容
補助失能者日常生活照顧及功能訓練之輔具、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服務對象
(一)居住本縣經長期照護管理中心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含)以上,且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
     1. 65 歲以上老人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3. 55-64 歲原住民
     4. 50 歲以上失智症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長照需要者得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申請補助,但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資格限制
不適用於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

◎補助原則
(一)每3年內以補助新台幣4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及基準依照『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及相關規定。
(二)本輔具購買補助採事前申請制,依補助基準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補助標準
 依照『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