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本案文件應以機構名義送件,並檢附以下資料:
(一)申請本國看護及護理人員驗章之公文。
(二)機構現職本國看護及護理人員名冊:名冊應加蓋機構圖記、負責人章及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簽章。
(三)本國看護工資格證明文件,須具以下資格之一,擇一檢附:
1、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影本。
2、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照影本。
3、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四)參加勞工保險證明文件:即最近一次員工勞保繳費清單。(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名冊之人員應在勞保繳費清單內或相關投保證明)。
(五)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七)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最近一年內體檢表。
(八)本國看護工長照人員證明及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影本。
(九)切結書。
二、以上資料如為影本,每一頁加蓋「機構圖章」、「負責人印章」、「與正本相符章」證明提供資料,正確無誤。
三、機構所有工作人員須登打於「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機構工作人員清單內,以利核對。
四、機構負責人、主任、社工人員、等非直接照顧服務人力或非專職人員,不得列入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名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