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轄內老人福利機構倘經查屬實有違反老人福利法第48條、第51條,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等情形,本中心將公告該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發生時間、違反法令及條次,並同步函知轄內老人福利機構,以維護服務對象及家屬之權益及本縣老人福利機構服務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