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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開放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查詢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 發布單位:照護服務課

一、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長照人員則應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以下稱登錄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認證,並應於所持有長照人員         證明效期6年內接受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訓練課程,積分合計達120點 以上始可換證。

二、前開繼續教育訓練課程積分之採認,依登錄辦法由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之辦訓單位,向衛生福利部核定之長照繼續教育 認可單位(目前全國有22個單位),申請繼續教育課程認定 及積分之採認。

三、查自106年6月3日登錄辦法發布施行,已領有長照人員認證 證明文件之長照人員,將自112年6月3 日起陸續屆滿有效期間。為提供長照人員查詢已累積之繼續教育積分數及地方政府承辦人員接受長照人員申請長照認證           證明文件更新時,確認長照人員已完成之積分數,衛生福利部已建置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下稱本系統),目前各認可單位保留之積分資料上傳到本系統,預計8月1日起分階段開放積分查詢。

四、鑑於新系統啟用後,為避免系統開放查詢湧入大量長照人 員使用,導致系統不順而生民怨,本部擬於開放之日起2 個月(111年8月至9月),讓112年12月底前認證證明文件屆期之長照人員優先查詢,本(111)年10月至           12月再開放 113年1-6月證明文件屆期之長照人員查詢,透過渠等實際使用系統回饋意見,藉以優化調整系統,待系統穩定,再於112年起開放所有長照人員查詢其所累積繼續教育之積分。

五、承上,開放查詢期間,長照人員如有相關疑問及建議,第 一階段(111年8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請長照人員洽系統廠商客服專線02-7714-3958諮詢,衛生福利部並將相關QA置於本部 長照2.0專區提供查閱。自111年10         月起開放查詢之第二階 段,則將請本縣1966專線人員協助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