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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本縣(公設民營)老人安養護機構設施設備、修繕費計畫

一、補助計畫名稱:補助本縣(公設民營)老人安養護機構設施設備、修繕費等費用

二、資格條件:本縣合法設立之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

三、補助金額上限:依計畫所需經費需求概算評定

四、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五、申請及審查方法:以計畫方式檢附經費需求概算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以正式公函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審核。

六、全案預算概估:本計畫年度預算金額新台幣200萬元,用盡後將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 第 3 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且檢附事前揭露電子檔以符利衝法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