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計畫名稱: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
資格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且年滿65歲以上老人及55歲以上原住民。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如肺結核),須出示醫師證明已無傳染力。
(三)經本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訪視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無法自理,且家庭支持功能薄弱,確實有進住機構照顧且符合下列經濟條件及失能程度者: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之長照失能評估CMS 7-8 級失能老人,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之長照失能評估CMS 4-6級失能老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須符合下列情形得專案補助:
(1)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
(2)無法生活自理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老人。
(3)無親屬獨居老人。
補助金額上限:自核定補助之當月起,入住養護機構每人每月補助經費最高以新台幣26,000元;護理之家每人每月補助經費最高以新台幣30,000元
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申請及審查方法:
1、申請人填寫「苗栗縣政府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申請表」,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福利身分證明,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2、本中心收件後,由照顧管理專員進行訪視評估需求,符合者經本中心核定後方得接受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