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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獎助辦理到宅沐浴福祉車服務實施計畫

一、補助計畫名稱:苗栗縣政府獎助辦理到宅沐浴福祉車服務實施計畫

二、資格條件:(1)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服務機構。(2)設有居家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服務機構。(3)依法設立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且具長照服務資格者。

三、補助金額上限:依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2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四、申請期間:與本中心特約期間內。

五、申請及審查方法:檢附申請相關文件,由本中心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六、全案預算概估:依衛生福利部核定本縣長照2.0整合型計畫-交通接送服務經費及縣市配合款。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 第 3 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且檢附事前揭露電子檔以符利衝法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