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計畫名稱:112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
一、推動方式:
(一)、分項計畫一:設置失智共同照護中心(下稱共照中心)
執行單位資格:
1.新設單位須由地方政府結合開設神經科、精神科之醫事機構整合規劃辦理。
2.考量提供失智者及其照顧者服務之延續性及可近性,如屬本計畫 110 年及以前年度所核定且持續執行之單位仍可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不受前項限制。
(二)、分項計畫二:設置失智社區服務據點
執行單位資格:
1.經地方政府核定通過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得執行單位資格如下:
(1)合法立案之醫事、長期照顧或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其他失智相關服務等單位。
(2)公寓大廈戶數達一百五十戶以上,經向地方政府報備成立十年以上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且經表揚獲評鑑績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
2. 考量失智者及其家屬接受服務之可近性,如屬本計畫 111 年所核定之失智據點,且服務量能及辦理績效優良者,宜鼓勵延續辦理,惟仍應依本須知向地方政府提出
申請。
二、補助金額上限:依單位申請計畫並檢附經費需求概算經委員審議後決議。
三、計畫執行日期: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四、申請及審查方法:以計畫書申請並檢附經費概算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以正式函文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審核。
五、全案預算概估:本計畫年度預算依據中央補助費用辦理,用盡後不再受理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