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計畫名稱:113年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營養餐飲服務計畫
二、提供單位辦理資格: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 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金額上限:依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3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四、申請期間:至113年底。
五、申請及審查方法:檢附申請相關文件,由本中心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六、全案預算概估:依衛生福利部核定本縣長照2.0整合型計畫-營養餐飲服務經費。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 第 3 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且檢附事前揭露電子檔以符利衝法之要求。
八、應檢附資料:
- 申請函文
- 113年度計畫申請表
- 計畫申請書(含經費需求表)
- 立案證書影本
- 章程影本
- 負責人當選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書者,免付)
- 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免付立案證書影本)
- 申請補助聲明書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