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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113年「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遴選須知

一、補助計畫名稱:苗栗縣政府113年「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遴選須知

二、提供單位辦理資格:

  1.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合法立案之醫事機構。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居家式、社區式(不含家庭托顧服務)、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
  3. 108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巷弄長照站之單位。(未符合辦理社區關懷據點資格者)。符合申請資格之機構以本縣設置單位為優先。

三、補助金額上限:依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3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四、計畫申請日期:申請時間為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25日止。

五、申請及審查方法:資格符合者方能進入初審,由本中心承辦人員依單位計畫書,如有資料遺漏者,逕行通知送件單位於期限內補送,逾時視同放棄,不得進入複審,申請單位應配合本中心辦理。

       由本中心邀請審查委員(至少2位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工作,針對初審符合資格者進行書面審查。

六、全案預算概估:依衛生福利部核定本縣長照2.0整合型計畫-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經費。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 第 3 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且檢附事前揭露電子檔以符利衝法之要求。

八、應檢附資料(以下資料皆一式三份):

  1. 申請函文
  2. 113年度計畫申請表
  3. 計畫申請書(含經費需求表)
  4. 合法立案之組織/機構證明文件
  5. 合法使用場地之證明文件
  6. 負責人當選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書者,免付)
  7. 112年度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僅延續型單位須檢附)
  8.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
  9.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