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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計畫名稱:113年度苗栗縣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獎助計畫

一、補助計畫名稱:113年度苗栗縣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獎助計畫

二、資格條件:設置且實際服務區域為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A單位)

                  註:偏遠地區(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A單位以112年度已在該區服務之單位優先申請

三、補助項目:業務費、人事費、管理費、設備費(最高獎助新台幣10萬元,延續型單位則不予核定)

四、補助上限:每處最高獎助新臺幣150萬元;如設立時間未滿1年,視設立月份按比例支付獎助額度。

五、申請期間:112年12月29至113年1月31日

六、計畫執行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七、申請及審查辦法:本中心公告遴選事宜後,以計畫方式檢附經費需求概算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以正式公函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審核。

八、全案預算概估:本計畫年度預算金額新台幣600萬元,用罄後將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九、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 第 3 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且檢附事前揭露電子檔以符利衝法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