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區係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7條第1項及第47條之1第2項、第3項設置。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除依法處以罰鍰外,並得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法事實,作為行政罰中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公告內容均經依法定程序辦理,旨在維護長照服務品質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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