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財政部有關私立學校財團法人附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提撥部分年度收支結餘回饋學校,於審認房屋稅及地價稅免徵案件時,有關「全部收益直接用於長照業務」認定方式一案,請配合辦理。
一、依據財政部115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1500543910號函辦理。
二、依財政部函示,學校財團法人附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提撥部分年度收支結餘回饋學校,屬法定義務;衡酌學校本身亦為免稅法人,於扣除依法應提撥回饋學校金額後,如其餘收益均直接用於長照業務,得認視同符合財政部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使用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認定原則」第2點所定「全部收益直接用於長照業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