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應辦理國內招募,並於被看護者經專業評估認定具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條件,經由(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而未能推介成功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