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計畫名稱:115年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3.0–營養餐飲服務實施計畫
二、提供單位辦理資格:
(1)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4)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補助金額上限:依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5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四、申請期間:即日起~114.12.17(三)。
五、申請及審查方法:檢附申請相關文件,由本中心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六、全案預算概估:依衛生福利部核定本縣長照3.0整合型計畫-營養餐飲服務經費。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檢附事前揭露電子檔以符利衝法之要求。
八、應檢附資料:
(1)申請函文
(2)115年度計畫申請表
(3)計畫申請書(含經費需求表)
(4)立案證書影本
(5)章程影本
(6)負責人當選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書者,免付)
(7)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免付立案證書影本
(8)申請補助聲明書
(9)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