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名稱:苗栗縣115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
二、依據115年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指標(草案)-長期照顧業務辦理。
三、執行單位資格:
(一)共同照護中心:
新設單位須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結合開設神經科、精神科之醫療機構整合規劃辦理。
考量提供失智者及其照顧者服務之延續性及可近性,如屬本計畫114年及以前年度所核定且持續執行有績效之單位,仍可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認,不受前項限制。
(二)失智社區服務據點:
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通過之失智據點,執行單位資格如下:
1.合法立案之醫事、長期照顧或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含社工師事務所)、照顧服務類勞動合作社、其他失智相關服務等單位。
2.公寓大廈,經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報備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且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
3.考量失智者及其家屬接受服務之可近性,如屬本計畫114年所核定之失智據點,且服務量能及辦理績效優良者,宜鼓勵延續辦理,惟仍應依本須知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四、補助金額上限:依單位申請計畫並檢附經費需求概算經委員審議後決議。
五、申請及審查方法:
以計畫書1式5份申請並檢附經費概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切結書(申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之單位填寫),並正式函文向本中心提出申請進行遴選。
本府敦聘專家委員辦理遴選之方式(書審及口報),獲選後之共同照護中心及失智社區服務據點,經長照中心網站公告後並取得核定公文,其執行內容、目標須依苗栗縣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辦理「衛生福利部115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規定辦理。
全案預算概估:本計畫年度預算依據中央補助費用辦理。
六、計劃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以郵戳為憑),將應備文件函文並以掛號郵件或親自送交方式,送達苗栗縣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地址:356012苗栗縣後龍鎮大庄里21鄰光華路369號,受理窗口:徐小姐,電話:037-558871。並同步將計畫書電子檔及簡報以電子郵件傳送至mlh392@ems.miaoli.gov.tw(李小姐)及baby14412@ems.miaoli.gov.tw(徐小姐)。
七、本案114年失智照護服務計畫申請作業須知及相關資料檢附如后。
備註:有關本計畫須知,請參閱「衛生福利部114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申請作業須知」公告;相關計畫規範依據俟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5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申請作業須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