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名稱:苗栗縣115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共融計畫」
二、推動方式: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共融計畫
三、執行單位資格:經本縣合法立案,並具辦理長照服務經驗之組織或機構,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機關(構)。
2.依法立案之醫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3.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考量家庭照顧者接受服務之可近性,如屬本計畫 114年所核定之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據點,且服務量能及辦理績效優良者,宜鼓勵延續辦理,惟仍應依本須知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四、補助金額上限:依單位申請計畫並檢附經費需求概算經委員審議後決議。
五、計畫執行日期:自錄取公告之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
六、申請及審查方法:
1.以計畫書申請,並檢附經費概算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式函文向本中心提出申請進行遴選。
2.遴選會議方式(書審形式):由本中心遴派具長期照顧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經驗之同仁組成遴選小組,依遴選指標(如附件4)進行書面審查與評 分;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3.選出之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據點,經長照中心網站公告後取得核定公文,其執行內容及目標須依苗栗縣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辦理「衛生福利部115 年度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共融計畫』規定」辦理。
4.全案預算概估:本計畫年度預算依據中央補助費用辦理,用盡後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七、計劃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月9日(以郵戳為憑),將應備文件函文並以掛號郵件或親自送交方式,送達苗栗縣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地址:356012苗栗縣後龍鎮大庄里21鄰光華路369號,受理窗口:朱小姐,電話:037-558869。